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相关规定
时间:2012-10-22 20:16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次
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相关规定
1、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4、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 公众查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
更多情形及对策,欢迎致电北京专攻(
www.bjzixun.net):400-68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