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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思想与表达

时间:2013-02-05 18:41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作品的思想与表达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享有著作权的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具体而言就是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八类作品。
    那么什么是作品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体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方式,其本身是无形的,可存在于人们的思维领域当中,但仅此不足以让人感知,不足以让人们认可,于是就要求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将作品体现出来的有形形式并不是作品本身,只是作品的一种载体。如我们所看到的书籍,就其本身的概念而言并不是作品,其中所体现和反映的作者的思想和感情并以文字形式让人所了解和感知的内容才是作品。就此而言,作品是无形的,可通过读者的阅读而被读者所了解和掌握,并存于读者的思维中。作品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包括作者的创作意图,所要表达的思想,创作的手法风格等,但并不是作品的所有方面都能给予保护和适于保护,于是就有了思想和表达的分别。比较明确的认识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即其外在于载体上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其他。思想、工艺等则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进行保护,如专利等。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明确,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此点在版权制度上并无争议,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将其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而美国正是其中之一。作品的思想,不同的人因其不同的素质、背景等会有不同的理解,去衡量一部作品的思想,实是超出了法官所具备的能力,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不符合著作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版权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如对思想进行保护,会使一部作品的保护范围无限扩大和无法判断,只会妨碍其他人进行创作,妨碍更多作品的出现。因著作权对一个作品的思想不予保护,就同一题材和主题进行多个创作并不侵犯他人权益,当然这是在没有抄袭别人作品的前提下。同时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和作品中所有的表达都受著作权的保护,其还应当满足一个条件,即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一个很难衡量的标准,不同国家、不同人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美国对独创性的要求很低,简单说就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当然,如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即“唯一表达”时,则不应认为具有独创性,如数学公式和科学发现等。在审判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只能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衡量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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